用地報批程序
預審(包括選址)→農轉用和征用→兩公告→登記→縣政府同意補償方案批復→供地
(一)預審:到用地科辦理,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預審申請表;
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基本方案);
3、需審批的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兩者合一的只要可行性研究報告);
4、規劃部門選址意見;
5、標注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6、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單位代碼證;
(報省、部審批的還需要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和礦產壓覆情況表)
(二)、辦理征地手續:用地單位憑預審意見到征地事務所辦理征地手續。
(三)、辦理轉用手續:用地單位向規劃科提出轉用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2、征地手續;
3、立項文件;
4、建筑總平圖;
5、環評報告;
6、規劃用地許可證和紅線圖;
7、較大和特殊項目的特定條件;
8、辦理集體使用需提供使用集體土地說明;
9、違法用地需提供處罰文件、處罰補辦意見。
(四)用地單位到審批中心窗口繳納農轉用有關規費。
(五)上報上級審批。
(六)頒布征地公告。
收到省政府批文后,縣府頒布征用土地公告,告知土地征用位置、范圍、面積、及補償方法。
(七)頒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公告頒布張貼15天后無異議的,頒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八)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頒布15天后無異議的,征地事務所負責作好征地補償登記后,發放征地費。
(九)具體項目審批:
用地單位向縣行政中心國土資源窗口提出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用地申請表;
2、用地預審意見;
3、土地評估報告文本;
4、農轉用審批材料、“二公告、一登記”及征地補償方案批復材料;
5、建筑總平面;
6、征地紅線圖;
7、項目批準文件;
8、初步設計批復;
9、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環評報告;
11、違法用地需再提交《處罰決定書》和上級部門同意補辦意見。
(十)、繳納出讓金和規費。
單位申請土地登記程序
(一)、初始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①建設用地呈報表或說明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批準書、征地協議書或征地公告等規劃用地許可證、用地紅線圖,計劃部門立項文件。房地產開發項目還需提交縣土地測繪所出具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證明。
②老城拆遷:房開公司土地證(未發證提交建設用地呈報表或說明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批準書、規劃用地許可證、用地紅線圖)。老城拆遷安置協議及定位公證書、購房發票或購房證、原土地證或土地登記注銷文件。
③歷史遺留的無用地審批文件的,應提交主管部門的證明,用地協議或村委會意見等有效證件。
④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
(二)變更登記:
1、因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用途及使用年限發生變化引起的變更:縣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出讓合同或合同變更協議、出讓金繳納憑證、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2、企業改制變更:原企業國有土地使用證、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文件、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
3、房地產轉讓變更: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4、因單位合并,分立及更名引起的變更:原國有土地使用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協議。
5、因地址名稱更改引起的變更:原國有土地使用證、縣地名辦或民政部門批準文件。
6、因出售公房引起的變更: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公房出售批準文件、售房合同、變更后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
7、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引起的變更: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法院民事裁定書和執行書、拍賣或轉讓協議、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
8、變更登記除提交上述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初始登記中1-2項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