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提出,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調整峰谷浮動比例,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72:1:0.45,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分別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
《征求意見稿》將0:00至16:00連續16個小時均為平段、低谷,基本覆蓋了白天大部分時段,支持用戶將負荷集中在日間正常生產時間。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出于對光伏發電可以及時消納的考慮。
時段調整后,中午光伏大發的時段,電價調整為低谷電價后,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盈利空間勢必下滑,投資回報期將拉長。河南省無法進行全年的兩充兩放,一定程度上影響工商業儲能的發展;從另一方面來看,則有利于長時獨立共享儲能的開展。
詳情如下:
關于再次公開征求《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結合今年3月12日至3月19日期間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前期測算的基礎上,對峰平谷時段、峰谷浮動比例進行再次優化、平衡,對《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予以調整,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5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相關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jgc69691432@163.com。為便于溝通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2024年4月17日
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河南電力交易中心、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已實施滿一年。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結合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現就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具體時段詳見附件。
二、調整峰谷浮動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72:1:0.45,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分別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
三、其他事項
(一)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二)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關要求
(一)電網企業要盡快完成用戶計量裝置調整,對現已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應在***月***日前調整到位;對本通知印發后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在選定后2個月內調整到位。由于用戶自身原因沒有完成計量裝置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形成的電費盈余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由于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所產生的損失由電網企業承擔。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2024年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的用戶,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關于河南省2024年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運行〔2024〕18號)及本通知有關規定,及時對合同進行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現貨交易實施后,參與現貨交易市場交易的用戶原則上不再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三)省發展改革委對工商業、居民分時電價執行情況開展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動態調整。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確保有關用戶對調整后的各時段設置應知盡知,推動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執行,《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同時廢止。
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的說明
近兩年,隨著分布式光伏快速發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速,我省電源結構、負荷特性等均發生了顯著變化:一是午間光伏消納存在困難。在光伏裝機規模逐年增加的背景下,2023年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網容量較大、增量全國第一,導致春秋季午間發、用電不匹配,光伏發電量難以消納,電力供需出現失衡,午間棄光現象較為突出。二是晚間電力保供仍有壓力。現行晚高峰時段截止至21:00,21點之后至24點之間工商業用電負荷逐步提升,疊加居民用電負荷影響,全社會用電負荷快速上漲,而此時光伏發電出力為零,風電出力最低不足10%,電力保供壓力加大。
為有效應對上述當前電力供需所面臨的問題,結合用電負荷變化情況,擬通過對峰平谷時段、峰谷浮動比例進行調整,更好地發揮分時電價在促進新能源消納、緩解電力保供壓力、引導用戶錯峰用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一)促進發用電曲線匹配和新能源消納。為解決目前午間發、用電失衡問題,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將午間10:00至14:00光伏集中出力的4個小時,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平段或低谷,引導用戶調整生產負荷、在午間多用電,預計可降低棄光率1.61個百分點。
(二)更好服務電力保供。將晚間高峰時段適當延長至24:00,并將7—8月尖峰時段設置在20:00至23:00,可每年轉移晚高峰負荷250萬千瓦。
(三)便于企業調整生產時序。0:00至16:00連續16個小時均為平段、低谷,企業可長時間連續生產,同時對于日間用電量大、調整負荷能力差的企業,午間執行平段或谷段電價,降低現行午間高峰電價對用電成本的影響。
原標題:河南再調工商業電價!利好光伏消納和共享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