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并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需求響應補貼資金從尖峰電價損益中列支;無尖峰電價損益時或損益不足以覆蓋需求響應補貼時,補貼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需求響應實施月份的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
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響應主體參與容量市場交易或納入容量補償范圍。
原文如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發改法規〔2024〕10號
各設區市發改委、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根據《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版)》等要求,現將《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福建省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可中斷負荷等措施。
第四條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電力負荷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負荷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網企業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依托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開展電力負荷管理工作,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負荷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強負荷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建立各級政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行業協會(商會)和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電力供需信息溝通和發布機制。省發改委每年組織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對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第二章 需求響應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九條 省、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根據需求響應的資源類型、負荷特征、響應速率、響應可靠性等關鍵參數,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響應資源清單,并基于需求響應實際執行情況等動態更新,到2025年,需求響應能力達到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5%。到2030年,形成規模化的實時需求響應能力,結合輔助服務市場、電能量市場交易可實現電網區域內需求側資源共享互濟。
第十條 各類經營性電力用戶均可參與需求響應,有序引導具備響應能力的非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需求響應。鼓勵推廣新型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空調負荷等主體參與需求響應,積極拓寬需求響應主體范圍。
第十一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各類需求響應主體與電網企業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條款。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托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主體的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執行組織、效果評估以及接入系統等工作。省發改委委托福建電力交易中心開展需求響應資源競價,形成需求響應價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需求響應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響應啟動、邀約確認、響應執行、過程監測、效果評估、結果公示、資金發放等環節。省發改委組織各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根據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啟動實施全省或跨地市需求響應。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報送省發改委同意后,啟動實施本地區需求響應。支持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微電網開展需求響應。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托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響應邀約、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三條 需求響應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需求響應執行不到位的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機構等加強指導,并按照相關規則或協議進行偏差考核。
(二)違反需求響應方案的電網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則或協議對用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建立并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需求響應補貼資金從尖峰電價損益中列支;無尖峰電價損益時或損益不足以覆蓋需求響應補貼時,補貼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需求響應實施月份的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
第十五條 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響應,將需求響應作為電網經濟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第十六條 全面推進各類需求響應主體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常態化運行。需求響應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注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鼓勵滿足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輔助服務,保障電力系統穩定運行。鼓勵通過市場化手段,遴選具備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系統應急備用服務,簽署中長期合約并明確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優先調用。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響應主體參與容量市場交易或納入容量補償范圍。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的資源整合能力。支持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整合優化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需求側資源,以負荷聚合商或虛擬電廠等形式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電能量交易,創新用電服務模式,培育用電服務新業態。支持鄉村符合條件的需求側資源由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第三章 有序用電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年度有序用電方案編制工作。
(一)省發改委應組織指導省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相關政策,編制全省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省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
(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年度有序用電方案調控指標,結合所轄縣(市、區)電力供需情況,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屬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發改委報告。存在局部地區電力供需不平衡風險的,應同步制定局部有序用電方案。
(三)各縣(市、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地市年度有序用電方案調控指標,結合本地區電力供需情況,會同電網企業定用戶、定負荷,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屬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等名義對電力用戶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二十一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二十二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第二十三條 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于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
第二十四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別修訂本地區有序用電方案。其他因素導致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后,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相關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并組織開展演練,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應各開展一次。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
第二十六條 省電力公司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電量分析預測,當預計全省或局部地區出現電力供應缺口,應及時報告省發改委。
第二十七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當電力供應缺口已緩解或未出現預測的電力供應缺口,應及時解除預警。
第二十八條 省發改委應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報告省政府后,適時啟動全省有序用電方案,組織縣級以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按照既定序位實施有序用電,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縣級以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報告屬地人民政府和省發改委后,適時啟動局部有序用電方案。地方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同步參與執行有序用電。有序用電一經啟動,各級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制定每日有序用電執行計劃,報備本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執行,直至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布有序用電終止執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電網企業加強服務監測,對集中性或風險性訴求可能引發輿情風險的及時上報同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擁有儲能設備的用戶應優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調控指標,規范剛性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各級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
第三十一條 電力供應緊張期間,燃煤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電力用戶應主動開展錯峰檢修、空調柔性調控、自備電源頂峰出力等措施,助力電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二條 因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力供應缺口超出有序用電方案調控能力時,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擴大范圍的應急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經省政府同意,必要時予以實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應啟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三十四條 除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所列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網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其中,實施有序用電應至少于前一天告知用戶。
第三十五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及時報送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責令改正,必要時由電網企業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后果由用戶承擔;情節嚴重并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電網企業履行政府報備程序并按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從而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實施有序用電導致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對積極采取需求響應、錯峰檢修等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并經評估取得明顯效果的工業企業等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其有序用電參與要求。
第四章 可中斷負荷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可中斷負荷,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經電力用戶認定,允許電網企業通過電力負荷管理裝置可以直接中斷,而不產生人身傷害和不影響用戶用電設施設備安全的部分負荷。
第四十條 可中斷負荷現場應安裝負荷管理裝置,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可中斷負荷原則上應實施電力分支路或末端負荷控制,嚴禁接入應急照明、電梯、消防等保安負荷,優先接入非生產性和輔助生產負荷,主要生產性負荷應由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雙方逐項協議確定是否納入可中斷負荷范圍,避免引發設備重大損失、人員傷亡及火災等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電力用戶挖掘可調可控資源,提升地區可中斷負荷能力。有意向、有能力參與可中斷負荷調用的電力用戶向屬地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申報,開展現場改造、系統接入、協議簽訂、能力校核等工作。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常態監測跟蹤可中斷負荷能力,若出現可中斷負荷能力低于協議簽訂值,應重新核定確認。
第四十二條 電網運行出現臨時性電力供應缺口,無法及時啟動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情況下,由省發改委委托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當日供電缺口時段調用可中斷負荷資源。
第四十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有效調用:
(一)用戶的可中斷負荷管理裝置或系統隨時在線可控,調用時刻受控對象執行控制命令正常。
(二)調用執行后至調用結束前,監測調用可中斷負荷全時段無增加。
第四十四條 建立可中斷負荷激勵機制,有效調用的用戶可獲得當次可中斷負荷調用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補貼單價*調用負荷=補貼單價*(基線平均負荷-調用時段平均負荷)
其中資金補貼單價另行約定,資金來源、基線平均負荷計算方法、結算公示方式等與需求響應規則一致。
第四十五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加強負荷控制系統設備運行維護,定期開展用戶現場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對負荷管理裝置故障、控制功能缺失的用戶,責令其配合整改,確保負荷管理裝置功能完備、正常運行。簽約用戶因自身原因造成可中斷負荷資源無法正常調用的,電網企業及時報告同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責令相關用戶整改。如因調用不成功影響電網安全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系統支撐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第四十七條 省發改委應指導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推進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縣級以上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組織電網企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全覆蓋。
新裝用電的用戶負荷接入系統應與用戶受電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同步投運。支持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加強計量管理,實現應采盡采。
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四十八條 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定期動態開展負荷資源排查、核查和監測,將相關情況報送同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接入、運維及安全管理,具體包含:
(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加強對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的指導和協調。
(二)電網企業負責出資開展系統平臺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網絡安全防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服務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
(三)電力用戶應配合負荷調控能力排查等工作,負責按自身產權范圍出資開展建設工作,包括開關改造及運維、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十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應用,主要包括:
(一)常態開展虛擬電廠、傳統工業負荷、低壓分布式光伏、空調負荷、電動汽車、用戶側儲能等各類資源監測管理。
(二)指導電力用戶開展負荷管理,服務電力用戶參與電網互動和電力市場交易。
(三)開展負荷管理措施執行監測,對執行不到位的用戶開展預警,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實施負荷控制。
(四)開展負荷管理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統計,為需求響應成效結算等提供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福建省有序用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經貿能源〔2012〕73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鼓勵推廣新型儲能參與需求響應!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