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在項目推廣、技術產業化等提出了多項資金扶持措施,包括:
對承擔國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和產業專項且符合經開區發展方向的,給予最高1:1的資金配套,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
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首臺(套)項目,給予研發方不超過首臺(套)認定合同實施金額的30%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企業在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購買燃料電池汽車且納入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在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40%、30%、20%、10%給予資金支持。
對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應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的,按照國家綜合評定積分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
對近三年開工的氫能產業重大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土地購置費用除外)的1%給予資金支持,單個項目累計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鼓勵企業將燃料電池汽車與經開區高級別自動駕駛示范區建設相結合,按單個示范項目實際投資額(企業自籌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支持300萬元。
對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的氫能示范應用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獲得的區級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原文如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京經信發〔2021〕79號)等工作部署,增強經開區氫能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條 支持企業申請重大專項。鼓勵企業面向氫能領域重大戰略任務申請國家、北京市重大專項,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技術成果。對承擔國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和產業專項且符合經開區發展方向的,給予最高1:1的資金配套,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二條 支持創新載體建設。對氫能及燃料電池汽車領域新引進或新獲批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新引進或新獲批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資質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新獲得經開區級技術創新中心資質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三級支持實施晉檔補差,單個企業同級資質只可申請一次。(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三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在經開區設立創新研究院等氫能領域新型研發機構,對在經開區新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每家單位最高支持1000萬元。(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四條 支持首臺套應用。鼓勵企業開展顛覆性領跑技術研發,推進先進可再生能源制氫、液氫儲運、固態儲供氫、高壓氣態儲氫、新型儲能、新型綠色能源電力系統、燃料電池、氫燃料發動機等領域首臺(套)技術突破、應用示范和系統集成,推動重大創新成果實現產業化。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首臺(套)項目,給予研發方不超過首臺(套)認定合同實施金額的30%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五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氫能領域研發費用較上年度增長超過年度目標值的大中型重點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按照高出部分的20%給予支持,支持金額最高為300萬元。(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六條 支持開展行業交流活動。對在經開區組織開展省部級以上氫能領域論壇、峰會、展會等活動的,按照活動成本的50%給予支持,國際活動最高資助100萬元,國內活動最高資助50萬元,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獲得支持不超過100萬元。重大活動另行規定。(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七條 支持孵化器建設。鼓勵聚焦氫能領域建設專業孵化器,開展高水平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資源對接、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搭建等專業化服務,持續優化氫能產業創新創業生態,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
第八條 支持重大項目落地。對近三年開工的氫能產業重大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土地購置費用除外)的1%給予資金支持,單個項目累計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發展局)
第九條 支持企業集聚發展。對租賃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且自用的氫能重點企業,按照不高于所支付年租金的50%給予支持,支持單價不超過1.5元/天/平方米,每家企業政策期內獲得的支持不超過三年,氫能企業每年獲得的房租支持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第十條 支持科創資金投資。擇優遴選在氫能領域突破關鍵技術、研發先進產品、創新商業模式的企業,對符合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給予企業股權投資支持,鼓勵創始團隊優先回購,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科技和產業促進局、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加大投資。對2020年及以后落地經開區的氫能企業,運營一年以上,年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且實繳資本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后分別給予一次性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支持,三級支持實施晉檔補差。(責任單位: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引進高端人才。鼓勵氫能領域企業引進國內外高端人才,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氫能企業高端人才給予資金支持,對符合北京市人才落戶標準的優先推薦辦理落戶手續,同時在子女入學、住房需求、醫療服務等方面給予保障。(責任單位:組織人事部、社會事業局)
第十三條 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鼓勵貨運、客運等領域企業采購燃料電池汽車參與示范,對企業在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購買燃料電池汽車且納入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在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40%、30%、20%、10%給予資金支持。(責任單位: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城市運行局)
第十四條 支持關鍵零部件應用。對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應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的,按照國家綜合評定積分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責任單位: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第十五條 支持加氫站建設。鼓勵圍繞氫能示范場景建設與階段性發展目標相適應的加氫站,優先支持區域內加油站以油氫合建方式進行改造。在土地規劃、項目審批、經營許可等方面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城市運行局、規自分局、經濟發展局、行政審批局)
第十六條 支持燃料電池汽車融入高級別自動駕駛示范區建設。鼓勵企業將燃料電池汽車與經開區高級別自動駕駛示范區建設相結合,構建車路云一體化的智能網聯汽車開放場景,鼓勵開展環衛清掃、城市管理、便民服務、公共交通、出行服務、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務領域示范應用,按單個示范項目實際投資額(企業自籌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支持300萬元。(責任單位:市自動駕駛工作辦公室、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第十七條 支持氫能在交通領域拓展應用。鼓勵企業利用經開區產業生態多樣、物流場景豐富等優勢,開展氫能在燃料電池叉車、無人機、軌道車輛等交通領域拓展應用。對通過國家、北京市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對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的氫能示范應用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獲得的區級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經濟發展局、科技和產業促進局、城市運行局)
第十八條 支持打造氫能多元化應用場景。鼓勵企業利用經開區廠房集聚的優勢,開展光伏發電+氫儲能、熱電聯供、備用電源等分布式能源示范應用或區域綜合示范應用,打造“氫能園區”、“零碳園區”。對通過國家、北京市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對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的氫能示范應用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獲得的區級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發展局、城市運行局、開發建設局、高端汽車和新能源產業局)
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在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圍內合法經營,近3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未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各類主體。
同一項目僅可申請一項政策,國家、北京市、經開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或已執行經開區入區協議相關政策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底結束,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技管〔2022〕125號)同時廢止。申報指南由各政策責任單位編制,統一在經開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發布。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動的,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評估修訂期間相關政策繼續執行。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經開區相關政策調整,本措施同步調整。
本措施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原標題:最高獎勵3000萬 北京經開區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