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2020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進一步推動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年限)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2019年-2021年投產發電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已列入目錄的結轉項目繼續執行原政策。
第三條(資金來源)
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海上風電
二)光伏
1.光伏電站項目(全額上網)
2.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包括戶用光伏)
三)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及結合“平改坡”等光伏開發模式創新專項示范項目
第五條(支持方式)
一)對于企業投資的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電量(海上風電、光伏電站按上網電量,分布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連續5年。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標準如下:
1.海上風電。近海風電獎勵標準為0.1元/千瓦時,深遠海風電項目獎勵標準另行研究確定。
2.光伏項目。2019年光伏電站獎勵標準為0.3元/千瓦時,分布式光伏(含戶用光伏)獎勵標準為0.15元/千瓦時(學校光伏為0.36元/千瓦時)。2020年、2021年投產光伏項目獎勵標準以2019年標準為基準分別減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備案并開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網的項目,可享受2019年的獎勵標準。2020年內完成備案并開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網的項目,可享受2020年的獎勵標準。
二)根據市場成本和國家補貼政策變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度電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三)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光伏專項示范項目的扶持方式和標準視具體情況另行制定。已享受其他市級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四)鼓勵各區根據本區產業發展規劃出臺配套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
第六條(年度計劃編制)
一)各區發展改革委應認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應包括:計劃申請項目類別、數量、基本情況和扶持金額等內容。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發展改革委申請計劃進行統籌平衡,結合上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規模計劃,編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于每年9月底報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和年度項目開發建設情況,于每年初發布全年的扶持項目申報工作通知,各區發展改革委按季度組織區內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二)項目投資主體在項目并網投產后一年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委提交獎勵項目申報申請。戶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電公司向戶用光伏所在區發展改革委代為申報。
三)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供電公司對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申報材料)
申請獎勵的項目應提交項目申請表、項目批復文件、單位承諾文件(對項目申請材料真實性、未獲得其它市級專項資金等事項進行承諾)等材料。
第九條(項目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報送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審核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后形成擬新增度電獎勵項目目錄。審核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規范;
2.項目是否按照審批文件相關要求實施建設;
3.項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開發計劃;
4.項目投資主體是否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未記載3年內能源、環保領域嚴重失信信息);
5.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目錄公示和發布)
一)市發展改革委在部門網站對擬新增度電獎勵項目目錄予以公示,根據公示情況確認最終結果并抄送市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和市電力公司。
二)對于列入獎勵目錄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列入目錄的當季度第一天為準;對于列入獎勵目錄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并網時間為準(從0開始計量)。
三)列入本市獎勵目錄的項目原則上不做調整,如確需進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資金申報撥付和信息公開)
一)市電力公司應于每季度第二個月底前,嚴格按照本市獎勵目錄,將享受度電獎勵的項目實際發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確保資金申報的及時、準確。
二)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匯總,報送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
三)市財政局將資金統一撥付給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應在收到財政資金后,及時轉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四)市發展改革委在申請下達資金計劃前,對擬支持的項目及資金金額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撥付后將資金使用結果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監督和管理)
一)各區發展改革委結合備案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負責對各自申報扶持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獎勵項目的規范運行。各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監督管理和建設推動情況納入對各區的節能降碳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策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獎勵項目進行抽查。對未通過檢查的項目,將視情況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對有違背承諾行為的項目,將項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關失信信息按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市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建設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待相關系統建成后,可通過平臺和信息化手段對獎勵項目進行監測管理。
四)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五)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